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天然(江、河、湖、井等)水制成生活饮用水,一般为大型水处理装置,出水水质按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考核。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