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交付使用后需要重新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房屋,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及装修施工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到相邻单元安全的房屋。
2.因毗邻或邻近新建、扩建、加层改造的房屋,因邻房基础、桩基工程施工等而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到安全的房屋。
3.深基坑工程施工,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4.基坑开挖和基础工程施工、抽取地下水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房屋。
5.距离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6.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7.相邻工地所在地段地质构造存在缺陷(如流砂层或溶洞等)可能危及同地段的房屋。
(二)鉴定常用依据(部分)
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
(三)鉴定内容及方式
该类型的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分为3个阶段的鉴定,即初始查勘鉴定(施工前的房屋安全鉴定)、阶段性安全鉴定(施工过程中的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终结安全鉴定(项目施工结束后,一般基坑施工到正负零)。根据施工的计划,实时进行跟踪鉴定和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预警。
在施工前对房屋进行安全勘查鉴定,主要目的是了解房屋的安全程度及保全证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提出处理意见,确保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为相邻工程项目顺利施工提供可行处理方法。在施工中或施工后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房屋损坏的原因及界定房屋损坏的责任,减少因施工导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