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范与发展
首页 - 关于协会 - 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日常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分别按年度、季度编制。秘书处每季度提前一个月做出下一个季度的经费支出预算计划,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秘书处每年度提前一个月做出下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研究通过后按计划执行。

           (四)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的临时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要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所有计划外支出需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书面说明。协会所有计划内或计划外开支都应用严格控制、严格执行。

           (五)协会应严格控制招待、礼品费用,坚持尽量从简的原则,协会单笔招待礼品费用的审批权限参照计划外临时经费支出执行,并在报销凭证中注明日期、招待、送礼对象及事由。

      第五条 协会的单项活动经费支出;协会组织某单项活动时应由秘书处或此项活动组织机构做出本项活动的经费支出预算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对于单项活动采取财务独立核算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业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第七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八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费用开支单据审核、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会计及出纳复核、审批人审核同意等不同人来完成。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严禁白条垫帐。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并由会计复核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每月末,由会计监督复核出纳现金盘点。

           (六)出纳人员负责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工作,确保资产帐实相符。协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由出纳执行,会计监督复核。

           (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协会一切收支应同时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第十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并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协会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监事承担协会财务监督工作,监事可代表协会理事会要求协会财务人员或协会秘书处出示协会相关财务报表及账簿,并有权对不合理财务收支提出质疑,并向理事会或政府相关机构反应。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理事会提供上个季度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如果在此期间不召开理事会可通过协会网站对上季度账务报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会计保管;协会空白支票,由协会出纳保管;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三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

备注:协会前期经费有限,可请兼职人员做帐。本制度第四章第七条可以适当放宽。但无论任何人做帐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20181110

0.054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