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协会自律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协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法。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有关行业自律的导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向对我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五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权益或涉及会员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即使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会员的正当权益受损。
第六条 开展行业协会统计,收集资料和数据,建立行业数据库,每年按单位经营情况排序,并发布排序情况及相关行业信息。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章程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置,或提请主管部门给及处置。
第二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章程》。
第十条 贯彻执行会员所在行业协会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的职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第十二条 环境净化行业应严格坚持诚信原则,自觉维护本行业和本单位声誉。
第十三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政策水平和职业水平,促进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培养本行业的先进典型,积极表彰本协会的优秀职工,推动协会自律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会计、统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按协会章程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取证,会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扰。
第十八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在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他人,不得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加强从业人员自律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在环境净化行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
(四)树立团体精神,团结同事,热情服务;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六)自觉保守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和行业机密。
第二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协会自律保障机制应按协会奖励惩戒方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