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范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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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管理运作的正常秩序,促进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秘书处等机构组成。

第三条 协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运作,维护室内环境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本协会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举办各种展览和展销,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贯彻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用制)、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六条 本会选举选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议制度:

     一)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协会内部在职员工会议按工作需要安排。

第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协会公章和相关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协会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在职人员需考勤且有特殊情况请假要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之间应紧密团结,密切合作,互通情况。协会的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准备充分,分工明确,保证效果。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18121日起执行。



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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