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倡导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的诚信发展,推动我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诚信守法执业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经营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在职员工和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建立和注销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有关室内净化行业需恪守以下运作行为:
(一)在协会开展的活动中依法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守信履行合同,没有出现违约和劳动用工纠纷;
(三)在职人员不得出卖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承揽的项目签字和盖章;
(四)协会的发展和运作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秩序,不得进行索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五)不得违反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纳税。
第五条 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办法实施的监督与检查。会员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本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做对其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奖惩情况进行相应登记。
第七条 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在职员工队伍。
第八条 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员工,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协会舆论氛围。
第九条 协会对不诚信的员工或会员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第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2018年11月10日